(200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我校设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面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部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组成,其成员应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成员应具有教授职称,其中来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成员应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他成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院与相关学科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时,为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投赞成票,即可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批学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
(二)规划学科建设,审批申报新增学科专业;
(三)制订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四)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核准通过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审核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受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问题;
(九)审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与学位有关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必要时可召开主席、副主席会议形成决议。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初审、评估;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初审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
(三)审核并表决所辖学科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初审通过所辖学科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审批所辖学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推荐所辖学科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六)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任务,受理所辖学科有关的学位授予问题;
(七)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任 期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均为二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