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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养计划

山西大学教师出国学术研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09 信息来源:
山大人字[2008]6
 
山西大学教师出国学术研修实施办法
 
为适应我校由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向国内高水平、国际有影响的研究教学型大学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出国研修项目的通知》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出国研修项目通知》及山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类型及派出形式
(一)项目类型
1.国家留学基金委“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及“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出国研修项目。
2.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3.山西省出国留学人员办公室资助项目。
4.山西大学校际交流项目
5.山西大学自筹经费留学项目。
(二)派出形式及时间
1.高级研究学者:3 -6个月;
2.访问学者:612个月;
3.博士后研究:624个月;
4.博士研究生:36个月;
5.联合培养博士生:624个月;
6.教学训练访问学者:3个月;
7.首次出国学习(无3个月以上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原则上留学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公派或我省公派留学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曾获得过国家、省、学校资助出国留学的教学科研人员须间隔三年,优秀学术带头人须间隔两年方可申报。
作为主持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主讲人、教学成果一、二等奖主持人的青年骨干教师优先推荐。

没有外语成绩的教师可以先申报,后提供外语成绩。但派出时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公派留学或我省公派留学规定的合格标准。
  三、选拔程序
  学校每年选派30名左右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学术研修。选拔程序如下:
  (一)个人向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按照学校要求,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推荐出国学术研修人员,并确定派出顺序,报学校人事处汇总。
  (三)学校对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推荐人选进行审定,由学校人事处和外事处制订年度出国研修计划,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四)学校推荐、派出。学校按照确定人选的具体情况,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山西省出国留学人员办公室资助项目、山西大学自筹经费派出项目。 
  被列入年度出国学术研修计划的教师,外语成绩未达标的,须参加外语培训。外语培训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参加学校举办的外语培训班,通过学习后参加国家或我省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二是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举办的外语培训班,获得合格证书。确定派出的教师,须在两年内达到国家或我省公派留学人员的外语合格标准,否则,将取消派出资格。
  四、派出及管理办法
  (一)被派出人员均按照国家或我省公派留学的相关规定,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
  (二)被派出人员派出前均须签订国家、我省或学校要求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公证等事宜。
  (三)我校被确定派出的教师,原则上要到国外高水平的高校和研究机构,或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去研修。
  (四)派出前,各学院、研究所(中心)要明确派出人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

(五)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五、考核
  (一)派出人员学成回国后,要及时向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学术委员会递交出国学术研修书面总结报告,并以报告会的形式向全学院、研究所(中心)教师汇报学习成果。

(二)书面总结报告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有关学习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三)对在出国研修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表彰或奖励。
六、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外事处负责解释。
 
 
 
〇〇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