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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23 信息来源:
   
                 山大教字[2010]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学校决定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计划”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学生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改变目前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学生动手能力不强的现状,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施原则:以人为本,兴趣驱动,缜密遴选,自主实验,重在过程,严格管理,旨在育人。
第四条  经费来源包括教育部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第五条  科研训练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教务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结题、经费管理等工作。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助教务处做好本科生“计划”项目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对“计划”项目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条  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本科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单位学生申请“计划”项目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计划”项目采取自由申报、择优立项、重点资助的原则。对申请计划项目的学生要求如下:
1.原则上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在校本科生,知识背景可以胜任项目研究的一年级学生亦可申请;
2.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富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
3.具有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创造发明的关系;
4.投入项目研究的课余时间有保障。
第八条  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为3-5人。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项目执行时限为1年至2年。项目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本科学习阶段的剩余时间。如因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需延长项目执行时限的,项目团队中应有可继续开展工作的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但项目执行时限不得超过2年。
第九条  项目指导教师应为我校教师,对于跨学科实验项目可配备2名指导教师。项目组成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选题、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报告或论文,指导教师仅起辅导作用。
第十条  项目选题要求如下:
1.项目必须是实验研究、产品研发、发明创造、调查研究、企业策划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对策研究等; 
       2.选题要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不能是对已有研究成果、工艺、方法、技术和产品的简单重复,要有新思维、新探索;
3.选题不宜过大,要统筹考虑实验条件、经费、时间等因素,力求做到重点突破。
第十一条  拟申请项目的学生需填写《“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并将申请书电子文本1份、书面文本13份,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二条  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初选、复选和公示后,遴选出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立项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为:
1.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2.初选: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确定初选合格的项目;
3.复选:举行项目答辩会,初选合格的项目申请人针对项目意义、内容、技术路线、可行性、经费预算等进行答辩,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根据申报书和答辩情况,结合项目指标确定拟入选计划项目;
4.公示:对入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满,确定最后入选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具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背景(须有证明材料)的学生申请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山西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任务书和承诺书》,经指导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承担项目的学生即可按计划开展工作,工作中应协调好实验场所和实验时间,服从实验室的管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和集体活动时间。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要做好工作记录,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项目进展到中期,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答辩检查,项目组须进行工作进展汇报。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因故变更实施计划、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执行时限(提前或延长)等,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终止其项目实施:
1.在申报、实施和总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经中期检查,工作无明显进展的;
3.因故不能继续实验的;
4.未按时提交进展报告的;
5.违规使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五章 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西大学国家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提供过程材料,申请验收结题。教务处将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完成质量,评定质量等级,给予创新学分。
第二十条  执行时限到期未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项目资助要求和项目实际需要,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1万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审批及监督经费的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和挪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填写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每个项目的经费单独立户,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即中期检查通过,拨付资助经费额度的二分之一;结题答辩通过后,再行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范围为:实验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查新、专利申请、论文版面费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元器件购置费等)、资料费(图书、软件、复印、打印费等)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不得提取劳务费和酬金。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要遵守学校的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合理支出与项目有关的费用,不得随意和滥用经费,更不得徇私舞弊、变相侵占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安排、管理好经费的使用。一经发现违规现象,教务处将立即纠正,追回已支出经费,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使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报销封面一式两份,携经指导教师、教学院长批准签字并盖章后的发票及报销封面,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因故终止实施的项目剩余经费、无故终止的项目经费退回学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均应向承担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所、实验仪器设备和可重复使用的实验用品。
第三十条 因学校条件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确需借助校外条件的,教务处可协助联系。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担任学生创新性实验指导工作的教师,按照《山西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记取办法》记取相应的教分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性实验计划,学校对参与“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者,记取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山西大学实践教学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西 大 学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