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必须是实验研究、产品研发、发明创造、调查研究、企业策划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对策研究等;
2.选题要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不能是对已有研究成果、工艺、方法、技术和产品的简单重复,要有新思维、新探索;
3.选题不宜过大,要统筹考虑实验条件、经费、时间等因素,力求做到重点突破。
第十一条 拟申请项目的学生需填写《“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并将申请书电子文本1份、书面文本1式3份,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二条 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初选、复选和公示后,遴选出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立项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为:
1.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2.初选: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确定初选合格的项目;
3.复选:举行项目答辩会,初选合格的项目申请人针对项目意义、内容、技术路线、可行性、经费预算等进行答辩,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根据申报书和答辩情况,结合项目指标确定拟入选计划项目;
4.公示:对入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满,确定最后入选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具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背景(须有证明材料)的学生申请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山西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任务书和承诺书》,经指导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承担项目的学生即可按计划开展工作,工作中应协调好实验场所和实验时间,服从实验室的管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和集体活动时间。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要做好工作记录,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项目进展到中期,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答辩检查,项目组须进行工作进展汇报。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因故变更实施计划、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执行时限(提前或延长)等,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终止其项目实施:
1.在申报、实施和总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经中期检查,工作无明显进展的;
3.因故不能继续实验的;
4.未按时提交进展报告的;
5.违规使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五章 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西大学国家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提供过程材料,申请验收结题。教务处将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完成质量,评定质量等级,给予创新学分。
第二十条 执行时限到期未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项目资助要求和项目实际需要,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1万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审批及监督经费的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和挪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填写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每个项目的经费单独立户,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即中期检查通过,拨付资助经费额度的二分之一;结题答辩通过后,再行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范围为:实验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查新、专利申请、论文版面费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元器件购置费等)、资料费(图书、软件、复印、打印费等)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不得提取劳务费和酬金。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要遵守学校的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合理支出与项目有关的费用,不得随意和滥用经费,更不得徇私舞弊、变相侵占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安排、管理好经费的使用。一经发现违规现象,教务处将立即纠正,追回已支出经费,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使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报销封面一式两份,携经指导教师、教学院长批准签字并盖章后的发票及报销封面,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因故终止实施的项目剩余经费、无故终止的项目经费退回学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均应向承担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所、实验仪器设备和可重复使用的实验用品。
第三十条 因学校条件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确需借助校外条件的,教务处可协助联系。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担任学生创新性实验指导工作的教师,按照《山西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记取办法》记取相应的教分。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性实验计划,学校对参与“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者,记取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山西大学实践教学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西 大 学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