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约束,规范政府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管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
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统一管理,省直各单位不得擅自动用。
各单位在向省财政报送资金用款计划时,要将采购资金计划和非采购资金计划分别列报。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各单位要将已申报用款计划的政府采购结余做退回计划(即负计划)处理,确保核减后预算指标不为负。
(二)年末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处理。年底清理结余资金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结余,一律视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予以收回。各单位分期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及因故未采购完毕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各单位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等依据,省财政厅按程序逐笔审核认定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准确核定政府采购结余
(一)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初预算安排时,各单位要准确划分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要细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详细列明具体采购品目、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和预计资金量。
今后各单位申请追加预算时,也要准确划分政府采购金额和非政府采购金额,并细化采购品目、标准和数量等信息,未按要求划分的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资金;财政部门也要按照细化后的品目下达预算,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
(二)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单位要自觉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认真执行省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列明的采购项目申报采购计划,严格执行《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晋财资【2014】38号),不得扩大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和提高采购标准,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政府采购资金。在资金支付环节,要严格按照用款计划执行,非采购用款计划项目不得支付采购资金,采购用款计划项目更不得支付非采购资金。
(三)准确核定政府采购结余。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指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因政策变动或工作计划变更,不再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调整用于其他项目,一律视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进行管理。
对于实行分次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结余指各次采购结余的汇总额,各单位不得将上次政府采购结余滚入下次政府采购计划中进行再次采购。
三、加大违规动用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惩处力度
擅自违反规定动用政府采购结余的,由省财政按照动用金额的2倍扣减该单位当年其他项目结余资金或下年度预算,并予以通报批评。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