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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制度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4 信息来源:
 
山西省教育厅文件
晋教材【201271
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材【201112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材【201112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按其来源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二)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科技规划办、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三)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四)学校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国际合作经费;(五)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项目合作经费等。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委托或协作的各种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高校取得的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高校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预算管理、合同的签订以及项目的结题、验收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高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制定和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执行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高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按科研经费提供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第九条  高校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接受群众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立案查处。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科研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高校应在科研管理部门或财务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三章  预算和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立项通知书(任务书)的要求、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遵照有关规定批报后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高校与委托方签订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及高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高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高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高校签订。
     第十六条  高校财务部门依据到账金额,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科研经费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提供给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应按照该
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其支出只能用于与该科研项目有关的各种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据实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并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各级人员和相关部门审核和签字程序。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研劳务费支出应在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内据实列出,不按比例预提、虚列;支付劳务费时,必须由提供劳务者本人签收或发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按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开支范围,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管理费。不得在核定的比例以外,以任何名义从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科研人员激励、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以及不能直接归属于科研项目的间接支出如水、电、气等支出。
第五章  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结余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结余经费应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支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高校应根据有关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体系,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科研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逐步探索建立科研经费财务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的公示制度,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科研经费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   高校应对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教育,对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国家和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