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山大党字【2001】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处级及处级以下党政一把手以及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受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处全面负责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审计前,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委托书。
第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部门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处可以建议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向审计处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
1、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执行情况;
4、需向审计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对一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管理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现象;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7、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有关事项;
9、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对产业经营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产业进行管理;
2、产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第十一条 对基建、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后勤、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工期如何,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议)标、承包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对基建财务、后勤财务、材料和设备的管理情况如何。
第十二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进行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正式报告出来后,根据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依法定的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六条 正式审计报告除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纪检委、组织部外,同时抄送校领导。被审计领导如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依审计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