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院系所:
根据《山西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现针对各院系所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维修改造的相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1、项目立项:项目须经单位专题会议研究,填报《山西大学自筹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单》(附件1),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立项。详见《办法》第七条。
2、项目申报招标:
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履行相关申报招标手续,详见《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第2点。
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3-5家入围中标单位。各院系所可从入围企业中自主选择施工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采购,但须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3、合同签订:各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详见《办法》第十三条(一)第二点。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签订《山西大学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2)。
4、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各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验收,详见《办法》第二十三条。
5、各单位年初应认真研究本单位的维修计划。全年零星维修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10万元,可直接选择入围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全年零星维修工程造价累计超过10万元,则需单独申报招标。
如对以上说明有疑义,请与后勤管理处联系。电话:7018969 7018407。
后勤管理处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