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 从2008年开始,后勤管理处先后四次,共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百余人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公益性岗位目前已成为后勤管理处劳动用工的重要形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用工管理,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山西大学后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公益性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按照因事、因地及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设置。山西大学后勤保障服务岗位设置包括:保洁员、保绿员、值班员、炊事员、抄表员、办事员。
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照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五天工作时间的工作量合理设置;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岗位,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应明确具体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并提前告知应聘人员。
二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 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申报 由各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申报,后勤管理处汇总后上报山西大学人事处,提出具体用工人数、条件等,由人事处统一办理招聘登记手续。
2 招聘 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由山西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将相关材料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汇总后上报人事处,经山西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被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持省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报到上岗,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3 签订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上岗后一周内,由人事处签订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合同期内有违反后勤管理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经教育无效的,由后勤管理处上报人事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山西大学按照“省直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金额发放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岗位补贴,工资报酬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权利,各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
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如发生工伤、疾病住院,各服务中心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并上报人事处,以确保在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上报山西省就业指导中心医保专管员,办理医疗相关手续;在岗人员如住院,需持诊疗手册进入医保程序,否则后果自负。因财政拨款滞后,在欠费期间住院报销的,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待山西省就业指导中心缴费之后个人持出院证、出院结算票据到太原市医保中心报销。
四 公益性岗位人员监督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自觉遵守后勤管理处和各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各服务中心根据岗位特点进行上岗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并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做到依法使用和有效使用。各服务中心每年度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各中心在发放岗位补贴时可依据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情况奖优罚劣。
在季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应上报后勤管理处和人事处,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 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所在服务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不能按要求完成所在服务中心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岗位同工种人员工作量,经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5 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以上、累计旷工15天;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3个月的;
6 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的;
7 连续2次考核为不称职或3次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二)保障与质量监督科对各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实施动态管理,督促、监督各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执行情况,切实保证公益性岗位的依法使用和有效使用。对于管理混乱、不负责任的服务中心,由保障与质量监督科上报后勤管理处,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需要调整岗位时,由该员工所在服务中心填写《后勤管理处公益性岗位变动情况登记表》,到后勤管理处保障与质量监督科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原则上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解释。
六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按国家政策执行。
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