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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勤管理处公章由处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处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处长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 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盖章。
三、各中心提交的员工个人证明、合同等,须由中心主任或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非一般性材料需请示处长后方可盖章。
四、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公章禁止带出处办公楼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处长批准,由处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六、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处长同意。
七、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八、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九、公章使用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十、公章每次使用后都应做好相应的公章使用记录,以备查。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