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处公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车辆为后勤管理处机关公车及四大服务中心公务用车。
二、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须经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处机关公车由处办公室统一调度,各中心公车由中心办公室调度。
四、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个人利用公车经商,严禁公车对内对外承包经营。我处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五、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六、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七、严禁公车借企业和私人使用。公车借给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使用时,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办公室做好相关记录。
八、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车辆在未经领导批准的非公务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时,所有责任由个人承担。
九、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驾驶员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十一、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外出,应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并保持手机畅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公务用车,应随叫随到。
十二、我处所有公车离开本市执行长途任务时须经处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行至外地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