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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监控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确保监控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监控及资料泄密与丢失。
二、监控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监控室大门必须反锁,确保安全。
三、部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必须经部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当班监控员要做好记录,并严禁其随意操作设备。
四、公安部门需进入查看录像的,或需借用录像带、翻录内容时,必须经部领导同意。
五、外单位人员需进入监控室参观时,必须经部领导同意,且有部领导陪同参观。
六、外单位人员需进入监控室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七、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操作;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要第一时间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及时报批维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使用。
八、监控室内必须配备有消防器材并置于显眼处,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以及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禁止在室内使用其他无关的用电设备。
九、监控室工作人员不得对外谈论工作中看到的相关视频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