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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关于教师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6-09 信息来源:
山大人字[2008]4
 
山西大学关于教师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五个转向”、“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实现由教学研究型大学向研究教学型大学的成功转型,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科研水平,根据人事部、全国博管会《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山西省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原则
1、紧紧围绕学科建设规划,立足于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重点培养学术背景好、有发展潜力、能从事前沿研究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储备一批后备学术带头人。
2、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紧紧围绕学科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主要研究方向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培养。
3、优化学缘结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现状,以派往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为主,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为辅。
4、强化服务意识,一般只开展一期博士后研究工作。同时,同一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二、申请条件
1、研究生毕业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在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3、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潜力,研究方向和所在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密切相关。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向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西大学教师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表”。
2、各学院、研究所(中心)负责人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按照培养计划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学校人事处。
3、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确定下年度拟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名单,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4、相关教师办理进站手续,签订协议书。
四、相关待遇及考核管理
1、出国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在批准期限内,按在职人员对待,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如遇工资正常升级,其考核按称职对待。未经学校同意延期者,在保留编制期限内回校工作的,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如遇工资正常升级,延期期间不能计算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在国内全脱产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在批准期限内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差额部分由所在流动站发放。如遇工资正常升级,其考核按称职对待。未经学校同意延期者,在保留编制期限内回校工作的,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如遇工资正常升级,延期期间不能计算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
3、自筹经费博士后、项目博士后以及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完成学校、院所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按在岗人员对待。
4、博士后的考核以所在科研流动站提供的考核表作为考核依据,博士后要主动提供。对于国内未开展中期考核的流动站,由博士后本人提交书面的中期工作报告。
5、博士后不得无故中途停止研究工作。工作期满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6、博士后一般不得延期出站。确需延期者应在出站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延期半年。延期期满仍不能出站者,工资缓发。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原有办法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〇〇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