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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16 信息来源: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工退休的有关政策,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条件
  1、干部的退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包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该退休。
  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⑵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⑶因公致残,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⑷年满60周岁的研究生导师,应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延退的,按照山西省延退条件办理延退申请审批手续。
  2、工勤人员的退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应该退休。
  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⑵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⑷因公致残,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退职条件: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以上两条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应该退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
  教职工退休后,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中小学教师和护士退休后,提高工资的10%和教护龄津贴计发退休费;参照执行中小学教师补助10%工资的其他人员退休后,取消其补助部分。
  中小学教师退休时教龄满30年,退休费比例提高5%。
  退职人员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40%计发生活费。
  其他的生活津贴和补贴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
  三、退休人员特殊贡献待遇
  1、退休人员特殊贡献待遇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对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退休时可以酌情提高退休待遇。凡获得国务院正式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提高15%;凡获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10%。
  根据晋人老字[1991]43号和晋人老字[1994]4号文件规定,山西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退休费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基础上酌情提高5%-15%。
  ⑴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获得两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一等、二等,或获得两项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特等奖,或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退休费比例可提高15%。
  ⑵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三等奖、四等奖,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一等、二等,或获得两项三等、四等奖,或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特等奖、两项一等奖,其退休费比例可提高10%。
  ⑶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三等、四等奖,或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或获得两项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其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
退休人员同时具备数项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可同时执行数项,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超过本人原工资。
  受开除留用或刑事处分人员,不得按本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已按本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比例的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从判刑的下月起,取消所提高的退休费待遇。
  2、退休人员特殊贡献待遇的申报程序
  教职工退休后,符合以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劳资科领取《退休人员提高待遇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将申报表复印三份(一式四份)、获奖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劳资科,省管干部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事厅审批。
  四、退休、退职手续办理
  根据《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文)规定,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职工,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管理权限,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由单位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工作移交手续。人事处负责填写《退休审批表》,经学校审批后下发退休文件,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退休工资,人事关系转移到老干部处。
  已批准退休的职工,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及校内其他部门的有关清还手续后,带一张二寸免冠照片,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证,凭退休证到计财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领取手续。
  五、延退的条件及程序
  1、延退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延退的有关规定,延退条件和人数必须从严控制,延退人员必须是单位工作迫切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高级专家,经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延长退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延退:
  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⑵担任国家重要学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可申请延退至任职期满。
  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等省管干部,延退至任期届满。
  ⑷博士生导师,满60周岁一般不再招收博士生,满63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满63周岁的博士生导师,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项目,到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办理退休手续;满63周岁的博士生导师,近五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以上、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可再延长五年办理退休手续。
  ⑸学科带头人及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人才,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退休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长退休。
  ⑹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等文件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党政职务的女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工作到60周岁退休。在55到60周岁期间,依据本人意愿可随时办理退休。
  2、延退的申报程序
  工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延退人员协商,在退休前半年或一年提出书面延退申请及延退年限,填写延退人员审批表,每年的3月份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总我校延退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按年度报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批准延退的人员及年限,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批准的文件为准。批准延退的人员在延退期限内按在职人员对待,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履行在职人员的职责。
  六、其他有关规定
  1、退休年龄的认定,按《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关于在审理干部出生年月工作中应当掌握的原则的通知》(晋组通字[1992]30号文件执行。当职工档案和户口档案记载不一致时,应对其出生年月的记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的最先记载为依据。
  2、《山西大学关于教师退休的实施办法》(山大人字[2005]24号文件)停止执行,延退条件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硕士生导师不办理延退,年满57周岁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满60周岁退休。
  3、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将出台一系列新的政策,教职工的退休、辞退等按新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