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山西大学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山西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政群团部门、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部门和附属单位的正副职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由正科级提任,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性较强岗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具有博士学位。
(四)应当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不越级提拔和破格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校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进行署名推荐;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五)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岗位和人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署名推荐。
第十四条 经校党委研究部署,基层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可以集体研究,向组织推荐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提拔任职,由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廉政审查,与考察组廉政考察结果相互印证。廉政审查做到“六查”即查档案、查个人事项报告、查民意、查业绩、查线索、查案件;“五个必审”,即政治纪律、廉洁自律、作风、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必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负责人对考察工作负总责。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拟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在考察前必须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听取意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和任职岗位。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和备案的干部,要按照规定及时呈报。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条 中层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会作出干部任免的决定后,干部任职履行下列程序:
(一)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拟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中层干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要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新提任中层干部要由校纪委安排进行廉政谈话。
第三十二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选任制干部,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进行,要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须符合本规定中的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须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民主推荐;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须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制度。
(一)中层领导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或者八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校党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二)任期中干部出缺,可以补任,补任的干部也应按期参加换届。
(三)教师编制担任中层领导的“双肩挑”干部,任职期满或干部调整过程中未继续任职的,原则上回教学科研岗位。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在同一岗位任期届满或任职满八年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组织部、校纪委、监察室举报、申诉,受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