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山西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内党政群团部门、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部门和附属单位的科级干部。
第二章 机构和职数设置
第四条 科级机构和职数严格以省教育厅和人社厅核定的岗位职数为基本依据,实行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总量控制。
第五条 科级干部职务依照事业单位职务系列及其职务名称规范设置,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科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在确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聘任,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本科学历工作满三年、研究生学历工作满一年。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由副科级提任,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担任团的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身体健康,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六)担任党团部门的科级干部,应为中共正式党员。
(七)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第四章 动 议
第九条 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进行署名推荐;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可以集体研究,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六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提拔任职,由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组织部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等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八章 任 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谈话制度。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校纪委安排进行廉政谈话。
第九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 竞争上岗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须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条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民主推荐;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竞争上岗要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科级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或者八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校党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三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的;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组织部、校纪委、监察室举报、申诉,受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