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晋高工〔2015〕10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发展党员工作要把从严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从严政治标准、从严发展程序、从严审批把关、从严全程记实、从严监督检查、从严责任追究。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党委组织部应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要求,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并于每学期初将本学期发展党员计划下达各分党委、党总支。不列入发展计划的不发展。发展教师党员,重点吸收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初和10月初完成。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七条 我校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情况,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如何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4)个人有关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
第九条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校,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的,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审查登记,填写《入党申请人情况汇总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后交党支部存档。从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即建立发展档案,将入党申请人的档案材料装入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建档对象档案袋》,确保“一人一袋、一人一档”。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备案。
28岁以下的学生入党,一般应当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当经团组织推荐。
党员推荐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经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分党委、党总支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负责组织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以校党校和二级党校为主阵地,建立健全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体系。积极探索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等教育培养创新方式。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主要是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
党组织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使入党积极分子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可参照以下内容:
(一)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基本知识的心得体会;
(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理解和思想认识;
(三)对国内外重大政治事件或重大形势变化的思想认识,并旗帜鲜明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立场;
(四)按照党员标准对照检查自己,进行自我剖析,取得思想进步的心得体会,在实践中严格要求自己,取得进步的心得体会;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自己要求进步的决心和信心。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并做好考察记录,考察意见与结论应向党支部汇报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将考察意见以写实的方式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
考察的方式:听取本人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观察其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注意了解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等。
分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十六条 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属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要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理,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二)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三)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发展对象,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初和11月初完成。
第十九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时,要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一)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候表现、党内外群众意见、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主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
第二十一条 听取群众意见时,发展教工党员,应听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同事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要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发展本科生党员,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配偶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及调查结果、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由分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接受培训等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将公示结果和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填写《发展对象情况汇总表》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校党校每学期初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考核合格后由校党校颁发“党课培训结业证书”。党支部应当将“党课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装入其建档对象档案袋。
第二十六条 严把审查程序关:
(一)党支部初审。党支部须依据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等,出具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简历、政治审查综合情况、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奖惩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公示情况及支部意见,支部书记须在支部预审报告上签名。
(二)分党委、党总支复审。召开会议听取党支部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审查党支部的预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在支部预审报告上签注意见并签名、加盖分党委、党总支公章。
(三)部门联合会审。纪检委负责审查教职工是否有违规违纪情况;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查教职工是否有师德师风问题;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查教职工是否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查本科生是否有违反校规校纪情况;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查研究生是否有违反校规校纪情况;校团委负责审查是否经过团组织推优。校党委组织部综合各部门会审意见,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核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和程序,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校党委组织部将按照发展计划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要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对照党员标准,认真分析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结合其现实表现、学习情况、群众意见等,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分党委、党总支预审。
党支部报分党委、党总支预审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分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清楚,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高;学习、工作、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预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经预审认为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改进后再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的,由分党委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党支部要指派专人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三十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如下: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与会党员也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当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说明培养过程、主要优缺点,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展对象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如果讨论中持两种意见的人数接近,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讨论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五)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原始票和统计结果一般要保存三年以上。
(六)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应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七)支部大会决议通过后,发展对象表态。
第三十一条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分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
第三十三条 分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分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做好分党委审批工作。
(一)分党委指派专人负责审查党支部的上报材料,提交分党委会议讨论。
(二)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分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并建立专门的讨论发展党员工作会议记录本,以备存档和审查。
分党委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三)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批,不得跨学期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填写《发展党员情况汇总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由支部重新召开会议进行复议。
(四)预备党员材料由分党委、党总支存档。
第三十五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分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原则上应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及时将预备党员的信息录入党员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程序一般为:
(一)奏(唱)《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人致辞;
(三)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四)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五)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二个学时。党支部每学期将教育和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每学期向党支部至少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提出意见,报支部委员会;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报分党委、党总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分党委、党总支填写《预备党员情况汇总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和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相同。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转正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预备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组织提出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或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及时将党员信息系统中的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要求
第四十七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承担第一责任:①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定期召开委员会,研究党员发展计划、预审发展对象、审议(审批)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工作等;②指派党委委员、组织员或亲自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前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③认真做好毕业生党员离校集中党性教育工作,确保全覆盖,使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普遍接受一次严格的党性教育;④经常督查、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⑤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总结等。
(二)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①协助书记具体负责学生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②做好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审核、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③督促并指导基层团组织按规定做好团组织“推优”工作。④根据党组织安排,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其提高认识;⑤协助书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总结等工作。
(三)组织员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负责人,主要负责:①根据上级要求,协助书记、副书记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②督促、检查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③协助书记、副书记对入党考察有关材料进行预审;④安排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提请分党委、党总支及时讨论;⑤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群众来信登记、来访接待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并及时向书记、副书记反馈处理结果。
(四)分党委、党总支其他委员应主动关心、支持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参与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主要职责:①在讨论党员发展的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②根据党组织安排,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
第四十九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一)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二)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投票记录、公示记录、谈话记录、培训记录、考察记录等。
(三)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及正式党员情况记载等。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配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每年初,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结合上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等,核定本年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进行不定期抽查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必须规范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带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录。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山大党字〔201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