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籍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山西大学聘请外籍专家(包括长短期专家、教师)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家外国专家局“优化专业结构,提高聘请质量,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聘请指导方针,紧密围绕“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总体目标,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
第一条 外事办是学校聘请和管理外籍专家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二条 聘请程序详见《聘请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流程》。
第三条 所聘请外教在获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签证,并且办理齐全各项手续后,于新学期开学前一星期到位。
第四条 聘请单位应坚持确保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原则,同时兼顾弱势学科的需要,实行外专名额专项目标分配,注重专家的聘请效益。
第五条 聘请单位严格把好聘请关,提高聘请质量。要切实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的专家、学者来校工作。从事语言教学的教师/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位、两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从事专业课程教学和科研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六条 聘请单位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协助专家制定教学和科研计划,对计划进行把关,并对其教学和科研效果及时跟踪、及时反馈。专家授课时数原则上应不少于每周16学时。
第七条 聘请单位尽可能将专家编入课程建设组或课题组,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有关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教学及科研情况,共同商讨工作中的问题。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友好交往工作,丰富专家业余生活,组织参观游览和文体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八条:聘请单位要做好本单位涉外人员的保密和安全教育:杜绝泄密和有损国家利益事件的发生。采用合法形式聘请专家,不得违反其所在国法律。引进境外人才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各类人才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专家在我校工作和访问期间,各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严格保密,妥善管理。
第九条 聘请单位须经常了解专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专家效益评估和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大学外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