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资产字[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下设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具体落实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条 维修中心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加强维修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2、负责组织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和维修管理工作,并承担部分常规设备的维修任务。
3、 负责制订有关维修方面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全校的维修技术力量,逐步形成维修网络。
4、参与新购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查验收和报废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5、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
6、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7、加强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掌握先进的测试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维修点,学校在维修经费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各维修点在满足本单位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对外服务,配合维修中心做好维修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其使用寿命。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管辖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特点,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接受维修中心的业务指导。
2、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指导监督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使用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3、负责处理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对自身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送维修中心维修。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六条 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教学单位或使用单位报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分清责任,并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维修中心与供应商或厂家联系,由厂家进行保修。
第九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各单位的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第十条 非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与科研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使用方向的不同,按比例由相应经费科目中支出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维修中心。维修中心提出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组织厂家或有关专家维修。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保管人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提出维修方案,并填写 “山西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维修中心。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后,由维修中心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并将“申请单”及时存档。
2、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监管,维修完毕,由维修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3、仪器设备需要外送维修时,应由维修人员检查核实确认,经维修中心初审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外送维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仪器设备,非经维修中心同意,不得委托个人及其它维修公司维修。否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根据其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分别予以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维护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系统、完整、准确,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使用单位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