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校字[2009]第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四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山西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占有、使用学校的资产实施管理。各单位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的责任人,主管本单位的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应配备专门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采取“归口负责”的原则,由校长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计财处、科技处和社科处以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相关归口部门负责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九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在此基础上,各归口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牌的管理与保护;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仪器设备、器材、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进行管理;
3、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房产、室外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等进行管理,土地管理工作在学校土地工作委员会的协调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承担;
4、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学院(所、中心)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的资料进行管理;
5、计财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6、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7、学校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该类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各归口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学校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占用的各项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各项资产的账、物等日常管理工作,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努力实现保值和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安排对学校的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从而使学校的资产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有关规定参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08〕138号)。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以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有关规定参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08〕139号)。
第十九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四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单位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办公室,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状况,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