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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

山西大学家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11-24 信息来源:

    第一条 家具(钢木)是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也是数量最多的物资。为了适应和保证学校事业的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第八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原国家教委高等院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家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设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总帐、调配、报废审批、废旧家具的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处(室)、中心须有专人或兼职管理本单位的家具,即家具的购置和建帐、报销、维护、报废等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属公共使用的家具(如:教室、会议室、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各级财务不得给予报销。
    第七条 接收赠送的家具也要按以上办法进行管理,赠送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现市场价估价上帐。
    第八条 家具调入、调出时,家具管理人员要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帐,保持帐、物相符。资产处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上帐。
    第九条 各单位更换家具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帐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领导和原家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外租、外借,违者按家具帐面值的2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0%计算)。
    第十二条 家具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学校的报废申请单,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同意报废后资产处统一回收处理,残值收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处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俱,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违者按学校校园管理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在此“办法”实施前,原总务处的“家具本”继续使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直到报废完为止。新购家具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