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物与服务类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业务的高效、依法、合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通过公开招标选聘并与我校签订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合同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每个合同期进行一次。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采购活动组织的规范程度、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办法。由相关人员对代理机构进行测评打分,计分比例为采购单位占比30%、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占比30%、国资处考评小组占比40%(包括政策考核20%、综合业绩考核20%)。根据综合评分结果进行排序。
第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研究,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对考核末位的代理机构,下一年度不再续签合同。
第七条 在年度代理业务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以决定对该代理公司暂停委托政府采购业务,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再进行委托。
第八条 年度代理业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再对该代理机构委托业务。
第九条 根据货物和服务年度采购的业务量,通过招标的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补缺,以满足学校正常采购活动需要。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