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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2 信息来源:

 

    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山西省青年科技研究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统称山西省科学基金。山西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属于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其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科技计划及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提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能力,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科学基金面向全省,用以资助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秘书处,负责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组织评审、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申请

    第五条  省基金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在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基金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向省基金委推荐;

  (二)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建立健全科技人员诚信制度,对不诚信的申请人要按有关规定限制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申请人应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度,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基本工作条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申请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项目申请单位,每年在申请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人员;

  (四)省青年科技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同时须有两名不参与申请项目研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除外),限在申报年度的1月1日不超过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为避免课题重复研究,申请项目应进行同类研究成果的信息情报调研或计算机检索,申请书中须提供最新参考资料或情报查询说明。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项目的数量不得超过1项,已获资助项目没有完成者不得重新申请项目。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二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把源头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人的创新潜力和人文素质;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评审组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省基金委秘书处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省基金委的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畴;

  (四) 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五) 申请人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诚信度不高。

  第十四条 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

  第十五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事业;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秘书处应客观、公正地选择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省基金委秘书处对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整理、归纳,按山西省科学基金项目评价指标进行计算排序。对个别非共识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查,供综合决策时参考。

  第十八条 省基金委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综合评审组,其成员除具备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战略意识和较广的知识面。综合评审组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参与学科发展战略和项目指南的制订;对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等进行咨询。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一)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

  (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能力;

  (三)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

  (四)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对评议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专家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委秘书处对专家项目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决策,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建议,经省基金委主任审阅后,报省科技厅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和省基金委网站向社会公布,省基金委秘书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基金项目资助通知后,按照审批意见和批准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不得变更其它申请内容),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基金委秘书处。秘书处在省财政厅资金文件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核准、签定计划任务书,完成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承担单位定期向省基金委秘书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承担单位要审核项目进展报告,查看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基金委秘书处提交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省基金委秘书处对项目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实施中,研究计划或内容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实施中,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委秘书处批准: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与原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委秘书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委秘书处可作出终止该基金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委批准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剩余经费上缴。

  第二十八条 自基金项目资助期满60日内,项目负责人要通过承担单位向省基金委秘书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同时提交研究成果相关资料。承担单位对结题资料进行审核, 查看基金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建立基金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 省基金委秘书处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后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2.研究工作达到的预期目标、学术水平和理论意义; 3.人才的培养情况; 4.经费使用情况;5.项目研究的合理性分析。验收采取专家评议方式进行,聘请2~3名同行专家,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的管理人员参加。由省基金委秘书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主持验收。

  第三十条 基金项目实行后续成果登记备案制度,项目负责人对基金项目结题后续三年产生的成果按年度及时如实填报。承担单位审核登记后,集中报省基金委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委秘书处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委秘书处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在评审过程中明显有失公正、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基金委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申请(承担)单位及其项目管理工作人员、项目申请(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省科技厅或省基金委秘书处等有关部门检举。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的,由省基金委秘书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

  第三十五条 在研基金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省基金委秘书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或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

  (一)项目执行不力,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的,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基金委秘书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作为承担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未对项目申请(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资料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基金委秘书处监督、检查基金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基金委秘书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省基金委秘书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对基金项目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注明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标注内容:中文为“山西省自然科学(或青年科技研究)基金资助项目XXXXXXXX(项目批准号)”;英文为“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Shanxi”,可缩写为“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SXNSF”;其他语种,参考英文标注。

  第四十条 省基金委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由省基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共享。省基金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