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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发布时间:2015-04-21 信息来源:研究生院

 

(2014年9月16日修订,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9个学科门类授予。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

导师审核→所在学科专业审核研究生院审核论文印刷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领取答辩所需材料组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上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材料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公示学位授予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院负责。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科审核意见;

2、成绩单;

3、开题报告;

4、中期考核表;

5、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6、科研成果原件;

7、学位论文

(二)科研成果要求

在校期间,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本学科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三篇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系列学术论文,其中理科至少有一篇属于SCI核心期刊影响因子高区论文(一区和二区),或两篇属于SCI核心期刊论文,工科至少有一篇属于SCI核心期刊影响因子高区论文,或者一篇SCI核心期刊论文和一篇一级学科主学报(EI收录)的论文。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本学科《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来源期刊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系列学术论文三篇,其中至少有一篇一A级,或两篇一B级。

注:

1.不包括书评、通讯、会议综述等非学术性文章,发表在杂志增刊的论文及国际会议论文。

2.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大学,研究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至少有一篇为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3.校内主办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最多可计一篇。

4.SCI扩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供由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单位出具的被SCI收录的检索证明。

5.期刊级别执行我校科技处、社科处有关期刊认定的规定。

6.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同于发表一篇SCI核心期刊的论文,最多可计一篇。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三)研究生院对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一定比例的论文不得进入评阅程序,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检测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3.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三个月送同行专家评阅。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匿名评阅,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3-5位评阅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专家要求985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条 论文评阅前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相关性进行说明。作为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申请人应指出科研成果在学位论文中的具体章节。导师、学科带头人应就创新点和相关性说明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

(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创新之处;

(六)文献调研情况;

(七)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

(八)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

(九)论文是否达到博士研究生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建议略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答辩;

D.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专家最后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答辩。

3.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一份“C”的,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也可成立由3位或3位以上委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4.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C”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5.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D”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6. 若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专家给出的“C”“D”的评阅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相应延迟6个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安排两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和分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关于预答辩的相关规定,并于学位论文评阅前组织预答辩。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5-9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中必须包括三分之一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应聘请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任主席。

(二)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重复。

(三)本学科指定一名教师(讲师以上)任答辩秘书,协助主席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四)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博士生保密,并密封传递。答辩时,应宣读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第十七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论文经答辩和投票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三)硕博连读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答辩委员会须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分别进行投票。通过毕业答辩的论文,符合毕业条件,答辩委员会可建议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答辩注意事项

(一)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前应将答辩时间、地点上报研究生院。答辩前一天,在研究生公寓、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楼前及答辩地点张贴广告。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职称)、答辩时间、地点等。

(二)答辩中每个单元时间(以半天计)原则上安排不多于3名博士研究生进行答辩。

(三)答辩结束后2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博士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评阅书、学位论文(三本)和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单独打印一份)、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等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四)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人作答辩委员会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秘书;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个人简历、论文评阅书内容、课程与学分、发表论文情况;

(三)博士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在60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每位委员提问应不少于5个问题。

(五)研究生答辩,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六)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投票讨论决议并提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答辩结束。

 

第五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二十条 审核和授予学位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博士学位或需修改论文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论文水平,以及博士论文与科研成果的相关性形成意见,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

(二)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实达到博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而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重新申请学位

(一)曾在籍研究生,申请过学位但未获通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规定作出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定的,或因其他原因已毕业但未审核过学位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重新申请学位的申请,申请者须经批准后方可再次进入学位论文答辩或直接进入分委员会审核程序。

(二)修改后的论文由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评阅和答辩,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内容无原则性改动的博士学位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核,可作出免于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重新申请学位仅限一次,申请者需在有效年限内慎重考虑,适时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