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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制度

山西大学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5 信息来源:

山西大学文件

山大校字[2018]3号

 

关于印发《山西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和《山西大学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有关部门起草了山西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山西大学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上述两个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山西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2、《山西大学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山西大学

                                       2018年1月3日

 

 

山西大学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是指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委托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以及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科研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的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处按照《山西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山大校字〔2013〕第49号)组织实施。

    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经费下达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经费收支账,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科研经费决算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于上报截止期限15个工作日前,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1、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2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后,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

          3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5、审计拟定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项目负责人及管理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审计组进一步核实,提交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讨论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6、审计处向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交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审计处;

    7、审计处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需报送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含经批准调整的项目预算)等;

    2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等会计资料;

    3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签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需报送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含经批准调整的项目预算)等;

    2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其他资料(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加工测试协议等);

    3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4经批准外拨协作费的合同或协议;

    5固定资产购置清单;

    6科研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情况;

    7科研项目阶段性总结、结题总结或报告;

    8科研项目组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是否在职等);

    9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