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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制度

山西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5 信息来源:

山西大学文件

山大校字[2018]3号

 

关于印发《山西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和《山西大学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有关部门起草了山西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山西大学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上述两个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山西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2、《山西大学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山西大学

                                                                     2018年1月3日

 

 

山西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所进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活动。

         第三条  跟踪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采取内部自主审计与委托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委托社会审计时,按《山西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包括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保证跟踪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  跟踪审计收费参照山西省有关收费标准,双方约定计取发生的审计费用,分别从基建工程或维修工程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确定跟踪审计项目,制定跟踪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确定跟踪审计造价咨询公司,并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四)负责审查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造价咨询公司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五)负责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工程结算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供与跟踪审计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负责协调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管理建设工程资金,按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三章  建设工程前期跟踪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前期跟踪审计主要是对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前期跟踪审计主要包括:

    (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

    (二)建设工程的各类审批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计价清单与标底(拦标价)。

    (五)合同订立情况。

    (六)与建设工程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跟踪审计主要是对施工期间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跟踪审计主要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三)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四)变更洽商情况。

    (五)与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建设工程结算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算跟踪审计主要是对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最终造价进行的审计。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结算跟踪审计主要包括:

    (一)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二)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基价套用等情况。

    (三)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等情况。

    (四)招标工程标底(拦标价)和工程量计价清单执行情况。

    (五)与建设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审核后的建设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