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监督工作 » 审计工作 » 审计工作制度

审计工作制度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山大社科字[2017]1号)

发布时间:2017-01-18 信息来源: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山大社科字[2017]1号

山西大学各级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应根据科研合同(计划任务书)和经费预算,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一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凡是各级政府列入其年度科技计划并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均属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一节  预算编制和开支范围

第一条  预算编制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主管部门签订、下达的科研合同(计划任务书)和有关规定,结合研究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经社科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  开支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省市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其开支范围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3。

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算,其中管理费按资助总额的5%提取,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节  预算调整和财务报销

第三条  预算调整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各科目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社科处审核,需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报批。项目研究期间直接费用预算每自然年度可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和规定见附件4。

第四条  财务报销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按项目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支出据实报销和结算。

对于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报销,由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在票据上签字后直接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对于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报销,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填写《无法取得合法票据支出申请表》(见附件5)并向所在单位报备,支出事项发生后,具体付款人、科研项目负责人须书面说明,报销单据由收款人签字(需注明收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结算方式

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等支出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大额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国内协作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采用现金结算。

第六条  资产管理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其取得、使用、保管、处置等,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

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以及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品,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和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在办理相应入库手续后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购买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单次支付10万元以下的出版费根据签订的出版协议凭发票据实报销;支付10万元以上(含)的出版费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节  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

第七条  经费决算

科研项目研究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社科、财务、资产、审计等管理部门,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须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

第四节  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结余经费

1、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经费不得支出劳务费;2年后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

2、对于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应在接到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凡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属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合同(协议)执行;合同(协议)中没有经费预算约定条款的,参照省市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另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通信费、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

2、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的70%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安排。

 

第三章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由本校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或按规定配套的经费均属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参照省市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内协作费和科研绩效。

 

第四章  责任界定和监督处罚

第十一条  责任界定

(1)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费的财务支出,在预算范围内严格审核票据的真实性、科目的合规性和财务手续的完善性。

(3)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变更和报批,为推动学校学科、科研的发展高效使用管理费。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管理工作。

    (5)图书馆: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形成图书的登记管理工作。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无合法票据报销事宜和外协费用的审核工作,分管科研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管理费。

(7)监察室和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处罚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山西大学

                                  201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