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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退休教师返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7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处

山大人字[2015]13

 

山西大学退休教师返聘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发挥退休教师献身学校建设的热情与作用,不断满足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返聘我校即将退休教师,担任教学科研任务。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返聘条件

    1、师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个人自愿。

    2、一般具有二级教授职务,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或教学能力突出,近三年考核合格。

    3、学校教学、学科发展需要,工科、应用型学科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名师。

    4、同一一级学科同期聘任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返聘程序

    1、每年6月底前,个人申请,各单位推荐下一年度拟返聘人员,报送人力资源处。

    2、人力资源处相会同相关部门评议,提出意见后报请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研究决定。

    3、学校批准后,签订返聘协议,承担相关教学科研任务。

    三、返聘期间工作任务

    1、承担至少一门全日制本科课程。

    2、完成同级别在职人员应承担的科研任务。

    3、指导青年教师,承担学科发展工作。

    四、返聘期限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返聘期限,聘期最多不超过三年。

    五、管理和考核

    1、返聘教师的管理按聘任的在岗教师管理,聘任期间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任关系,并终止相关聘任待遇。

    2、返聘教师由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经学校批准后,可解除聘任关系,并终止相关聘任待遇。

    3、返聘教师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由所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关系,并终止相关聘任待遇。

    六、返聘待遇

    返聘教师按国家、省有关政策享受退休待遇,同时,按照《山西大学岗位绩效改革方案》发放绩效。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