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干部人事 » 人事工作 » 人事管理规定

人事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08-06-09 信息来源:
山大人字[2008]7
 
山西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细则
 
一、总则
()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职工的出国管理工作,在国家和山西省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学校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1.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山西省自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2.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校际交流、对外联系或学校选拔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学校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包括山西大学校际交流和山西大学自筹经费留学项目。
(三)非公派人员指非教学科研所需,未纳入学校派出计划的出国人员。包括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和出国陪读人员等。
二、人员选派
() 选派原则
1. 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按期回国、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原则。
2.派出工作以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使之成为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重要手段。
3.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
 () 选派计划
1.学校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为前提,根据需要制定每年出国留学人员派出计划。
2.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提出下年度派出建议计划,人事处、外事处在各单位报送的出国留学计划的基础上,征求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拟订下年度派出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 选派方法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实行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外事处组织专家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申报的程序;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由本人提出申请,院所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外事处组织专家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 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优良,身体健康。
2.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外语达到出国留学要求。
4.应满足服务期限或协议要求。一般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满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2年。在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服务期同上。
5.考核结果为称职(含称职)以上。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一般不派攻读学位人员。
() 凡纳入学校出国留学计划者,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并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山西省出国人员选拔考试。考试成绩存人事处备案。
三、离校与返校
() 学校统一制定出国人员离校手续单。各类出国人员,出国时间在一个月(不含一个月)以内的,在本单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到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内的,到人事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是离校出国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在确定出国日期后,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人员从申请批准之日算起,一年后停发工资。
() 学校统一制定出国人员返校手续单。出国人员从入境之日算起十日内必须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返校手续。不办理返校手续者按逾期不归处理。
四、境外管理
() 在外期限
1.根据出国任务及国内工作的需要确定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后的最长出国期限为两年。纳入国家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计划者出国期限为三年。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前应做好留学计划和时间安排,必须按期回校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延期。
() 延期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执行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我省出国留学人员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学校不受理此类申请。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计划和资助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出国期限的一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 逾期处理
公派出国人员逾期三个月不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校批准延期的,自延期到期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 公派人员改变身份(办理豁免)
公派人员如申请由公派转非公派身份(办理豁免手续),必须首先辞职,与学校结清所有经济、物资关系(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经费、住房以及协议书中规定的违约金等),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五)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我校出国人员回国后,要求回校工作的,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情况择优聘用,另行办理入校手续。
五、派出人员的经费管理
()出国人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检疫等费用由本人支付。
()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停发学校岗位津贴。如遇工资正常升级,其考核按称职对待。未经学校同意延期者,在保留编制期限内回校工作的,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如遇工资正常升级,延期期间不能计算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
(三)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者,享受一年的工资待遇,停发学校岗位津贴,按期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补发工资。超出三年需向学校报告学习情况,并办理延期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非公派出国攻读学位者在出国前一般要办理停职手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学校自出境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四年编制,取得学位返校工作后补发工资,视情况可予适当科研资助;超出四年未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攻读硕士学位者,学校自出境下个月起停发工资,最多保留三年编制,取得学位返校工作后不再补发工资;超出三年未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出国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出国探亲时,要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探亲假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三个月内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超过六个月未能及时返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配偶出国陪读时,要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从出境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三年编制,不计算工龄。三年后若不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若未办理请假手续出国的,从出国的下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留学人员逾期未归,所缴纳的出国保证金纳入学校出国留学基金。学校出国留学基金在条件成熟后将为部分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回国科研启动资金及相关资助。
六、协议和保证金
()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必须在学校工作至少三年;攻读博士学位者,回国后必须在学校工作至少六年。如违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凡出国留学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前都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单位公派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必须向学校交存保证金。
()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到校报到后,经学校派出单位确认,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在签证有效期满后退还本人。
() 如留学人员违反协议规定,不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其出国保证金将归入学校出国留学基金。学校将保留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
()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赴港澳台出境人员。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处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〇〇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