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干部人事 » 人事工作 » 人事管理规定

人事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关于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6-09 信息来源:
山大人字[2008]5号
 
山西大学关于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五个转向”、“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优化教师学历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学校鼓励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原则
1 、紧紧围绕学科建设规划,立足于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
2 、充分发挥我校现有博士点的优势,重点做好校内在职培养。
3 、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紧紧围绕学科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主要研究方向,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培养。
二、申请报考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 、申请报考的研究方向和所在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密切相关。
3 、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科研能力。
4 、身体健康,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5 、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报考本校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即可);对在校工作多年且未参加过脱产学习或进修者可优先考虑。
三、申请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向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西大学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2 、各学院、研究所(中心)负责人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确定申请人的报考类别后,按照培养计划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个人申请表和本单位汇总表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3 、人事处汇总全校申请情况,协助教师办理正式报名手续。
4 、被录取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必须和我校签订协议书。
四、有关费用及待遇
1 、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校一般不再委托培养。
2 、全脱产在校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校停发岗位津贴,改发生活补助。
3 、在校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应集中精力做好研究工作,按期取得博士学位返回工作岗位。四年期满不能毕业获得学位的教师,必须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能算做任职年限。未办理延期者缓发工资。
4 、考取校外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校一般发放四年的生活补助,负担四年寒、暑假往返差旅费。四年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5 、在校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免交培养费且三年内顺利毕业获得学位者,学校给予文科1万元,理科1.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免交培养费且四年内顺利毕业获得学位者,学校给予文科5000元,理科8000元的科研启动费。超出四年获得学位的不再给予科研启动费。
6 、在校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缴纳培养费且四年内顺利毕业获得学位者,学校给予全额报销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四年仍在攻读博士学位者,待毕业获得学位回校工作后报销70%的学费和住宿费。
7 、在校内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要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一般应在四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延期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算做职务任期。
8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报考者,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不给予任何待遇。
9 、2010年前考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按以上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考核与管理
1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实行学术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院所学术委员会做一次工作汇报,并填写“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年度工作考核表”,考核合格者再办理报销手续。
2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业。因个人原因中止者,一切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3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必须履行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在职学习期间,必须完成学院、研究所(中心)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
4 、获得博士学位后要及时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报到,服务期六年。
六、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党政干部,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原有办法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〇〇 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