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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工作动态

关于开始受理2016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0 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省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继续联合实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选派我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赴国外知名大学研修学习。现将2016年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2016年地方合作项目计划选派50名优秀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出国研修。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实验室等机构。

二、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12个月。以科研团队方式派出的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以及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组织,成班派出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到6个月,留学国别及留学院校另行通知。

三、选派重点专业领域

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2.须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3.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成班派出项目人员不需提交邀请函。

4.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本项目,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二)其它条件

1.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以科研团队方式派出的申请条件,还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3.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申请通过地方或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经费支持

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推选单位按5:4:1的比例承担选派经费。资助内容包括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办法

(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2016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日-4月1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应提交材料”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一式5份,于2016年4月18日报外事处出国人员管理室,逾期不候。

(二)候选人学号将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候选人须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并将应提交的材料扫描上传(《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才能完成报名。

七、评审和录取

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推荐单位、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三级选拔体系,即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通过通讯评审或视频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人员进行终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录取结果预计于2016年8月公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派出及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留学国别、留学院校及留学期限将按照其申请时填报的确定。根据实际情况,2016年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调整至2017年9月30日;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7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二)留学人员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科研团队及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联系成班派出的录取人员请联系法律与项目部(联系方式请登录www.csc.edu.cn查询)。

(三)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等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五)各派出单位应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目标和过程管理,并及时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和典型事例等材料报省教育厅。

工作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系外事处出国人员管理室,联系人:杨帆  冯乃辰,联系电话:70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