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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工作动态

关于通用类商品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9 信息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釆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提升政府采购效能和服务质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釆购环境,山西省财政厅下发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通用类商品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晋财购[2017]31号)(见附件1)的通知,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通用类商品将正式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现将我校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商城采购范围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试行品目目录》(见附件2)范围内的商品,单次或批量3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采购。
  网址:http://shanxi.gpmart.cn
  二、备案要求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试行品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带“★”号的商品为《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3)中的商品。各单位采购目录中带“★”号的商品,须填写《山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报省财政厅采购处备案后进行网上直购。采购目录中不带“★”号的商品,无须报备,直接进行网上直购。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目录中带“★”号的商品按照《山西大学科研经费购买货物、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账号管理
  国资处将为各采购人建立网上商城采购专用账户,办理开户手续时采购人须持本人工作证、手机,到师生综合服务中心12号窗口办理。首次登录网上商城时,应先取得登录初始密码。
  四、年度网上采购额度
  根据财政厅要求,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商品分多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管。我校将根据全校实时采购总量,及时调整各单位网上商城采购额度。
  五、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流程详见附件4。
  六、试行时间
  2018年3月1日-2018年4月30日。试行期结束后,根据省财政厅安排另行发布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是我省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对于促进政府采购阳光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以及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心,确保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认真开展采购活动。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各项规则,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的前提下,充分了解所需采购产品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的流程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活动。
  (三)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切实承担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控制度要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见附件5、附件6),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和范围采购。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采购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根据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需要设置本单位人员的职责要求,做好采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严格履约,及时验收付款和评价。各单位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合同履约验收完毕后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收到商品后,各单位应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对商品及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五)原协议供货执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试行后,采购商品属于协议供货范围且在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的,各单位可以继续选择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有效期满后,省财政厅将不再组织协议供货招标,相关品目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六)监督管理。国资处对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对各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采购信息实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公开。
  (七)适时调整。根据山西政府采购网及政府网上商城公布的财政部门有关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采购程序等内容的调整,适时执行,学校不再发文件通知。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程斌  吉云亮
  联系电话:7011255  7018116

  附件:
  1、《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通用类商品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
  2、《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试行品目目录》
  3、《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4、《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流程》
  5、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6、关于调整《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施行)》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