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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

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30 信息来源:
山大资产字[2009]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6号令)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无论采用何种渠道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都要按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账外滞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其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所、中心、处等)二级管理体制。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学校一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全校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的招、投标和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进口设备的免税、报关等相关手续,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并接受师生的监督;
    3、制定并逐步完善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账目管理体系,并为上级部门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5、定期进行仪器设备账、物的核对工作,并做好报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等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
    6、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工作;
    7、负责对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所、中心、处等)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按照学院(所、中心等)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要求,制订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2、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
    3、及时向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并按期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4、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指定专人管理。积极开发和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5、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总账,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专用设备: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含交通工具)、05(电子设备)、07(卫生医疗设备)和08(文体设备)。
一般设备:06(印刷设备)、09(标本模型〈部分〉)、12(工具、量具和器皿)。
    第八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均为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所、中心、处等)进行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配备仪器设备时,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的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购计划,并提供所需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和参考价格,也可指定相应品牌和供应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使用单位推荐信誉高、质量好、服务到位的品牌、供应商和生产厂家。
    2、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填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购置申请的同时,必须填写《山西大学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专家对购置理由、仪器选型、使用效益、环境条件等进行评审论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3、对使用财政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等购置仪器设备,均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由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按照《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经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确认合同的有关条款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采购合同,计划财务处凭采购合同办理支付手续。
    4、各单位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进口设备,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免税、报关等审批手续。
    5、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管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如发现有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应及时向供应商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并向使用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收集有关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并逐步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库,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增减变动等,均按《山西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求填写《山西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账目体系及对账制度。各单位均要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各实验室应设立分户明细账,并且每半年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账一次,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考核制度。其中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按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结果存档,并与使用挂钩,从而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填写使用、维修、维护等记录。其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主要技术资料的备份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 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定期保养和维护,以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建立稳定的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并且调动不能频繁。若需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离退休人员交接制度。凡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退手续,因此而影响了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卸,凡擅自拆卸而造成损坏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予以处分和赔偿。如确需拆卸,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有关规定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将学校的仪器设备占为己有,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同一单位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不同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借用的    仪器设备须按期退还,有损坏或丢失的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