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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人员与机构变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9 信息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到人,根据《山西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人员变动包括拟退休、调出(包括辞职、辞退等)及学校内部调动(包括职务调整)等,机构调整包括学校内部单位拆分与合并。
  凡以上所述人员变动及机构调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变动,都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条 资产(包括在国有资产处登记的无形资产)移交内容: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的管理权限与相关资料);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条 拟退休、调动人员资产移交手续:
  (一)拟退休、调出及学校内部调动人员,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账目,对其名下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对,提交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调整,办理资产移交转账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山西大学教职工工作移交证明(人力资源处网页下载中心:http://rsc.sxu.edu.cn/xzzx/qt/index.htm)进行复核审批,确定其名下无固定资产后在循环单上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章。
  (二)教学、科研人员延退期间,暂不进行资产移交,到正式退休时办理。
  第四条  职务任免资产移交手续:
  (一)若资产不随职务任免人员而发生使用部门变动时,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调整,办理资产移交转账手续。
  (二)若资产随职务任免人员而发生使用部门变动时,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与变动后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共同完成资产移交转账手续。
  第五条 凡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者,由所在部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机构变动资产移交手续:
  (一)在接到学校机构变化(合并或拆分)正式文件时,各部门首先对现有资产统一进行实物盘点,确保实物和资产账一致。
  (二)提出固定资产分割(或合并)方案,提交新的资产管理人员信息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新部门领导及资产管理员监督下,对资产进行调整,调整须具体落实到使用人、存放地点,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