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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山西大学票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3-09-12 信息来源:

山大计财字[2007]22号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票据的范围

  1、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

  2、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税务发票;

  3、 学校统一印制的内部转账票据。

  二、 票据的申领

  1、凡零星收费、收款,各单位不得领取票据,须持交费(交款)通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交费、交款手续;

  2、特殊情况集中一次性收取费用,各单位可向计划财务处申领票据,一般每次只能领取一本票据,收费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三、 票据的使用

  1、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2、必须按真实的经济事项一次填开;

  3、收取的款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对票据和款项进行管理;

  5、如发现下述问题,立即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参照《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

  (2)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收入;

  (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

  (4)擅自转借、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等。

  四、 票据的交回

  收款单位在集中收费业务结束后,不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将票据和所收款项及时交回计划财务处。并按规定在票据封面上填写收款时间、金额、票据起讫号码、作废号码,加盖经手人印章。计划财务处根据交回款项的性质依法纳税、上缴财政专户或记入代管账户。逾期未交回票据和所收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次申领票据。

  五、 票据的检查

  计划财务处要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六、票据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登记、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七、 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